(2017)湘01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石伟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伟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伟峰,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于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第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伟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5时57分许,被告人石伟峰驾驶湘AZ47**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天心区书香路由南往北行驶到湘府路路口时,恰遇被害人何某某驾驶无证三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且未投保)沿湘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由于被告人石伟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制动、灯光不合格),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超速行驶,导致湘AZ47**号货车左前侧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被告人石伟峰驾车逃离现场,当日6时15分许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湘AZ47**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67-71km/h;本次事故系被告人石伟峰驾驶的湘AZ47**货车左前部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发动机号为2745三轮摩托车左侧碰撞、三轮摩托车向右侧倒地所致。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石伟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伟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石伟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石伟峰的行为表示谅解。该院以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石伟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伟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石伟峰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石伟峰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投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处理放车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湖南省(事故)车检验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天网视频调阅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悔过书;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杨某某、孙某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石伟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伟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伟峰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伟峰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石伟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石伟峰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伟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石伟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