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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建筑工程公司、李忠财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建筑工程公司,李忠财,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814号原告: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于新华,系总经理。原告:李忠财,男,汉族,住所沈阳市铁西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景云,系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徐祥波,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春、崔英明,系辽宁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建筑工程公司、李忠财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程楠、人民陪审员施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美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建筑工程公司、李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建筑工程公司、李忠财承担。审 判 长  赵宝伟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施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