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新年与郭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年,郭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66号原告:张新年,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毅刚,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年与被告郭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新年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