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学卫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学卫,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学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学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4时15分许,被告人于学卫驾驶鲁C×××××鲁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27由南向北行驶至242KM+613M处时,与步行横过马路的刘有学相撞,致刘有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学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学卫在原地等候,后随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经本院民三庭判决,民事赔偿已结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情况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学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学卫原地等候后随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于学卫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学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慧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纯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