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巴塔、马金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巴塔,马金忠,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41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巴塔,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马金忠,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北京东路99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勇,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塔、马金忠、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66元,减半收取计3383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