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吴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生,吴云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8096号原告李洪生,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吴云鑫,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李洪生诉被告吴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德占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