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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栾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某。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姜健,孟令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栾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鲁02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知立、宋炳武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栾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传勇代理审判员  岳峰婷代理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