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谭小平与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平,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2民初79号原告:谭小平,男,汉族,1973年出生。被告:高永,男,汉族,1970年出生。原告谭小平与被告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农资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共计1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借120000元,并约定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和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5年,被告高永在承包果园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20000元的农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2015年12月22日,被告高永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五团谭小平人民币现金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此款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付清,否则按日息3%交滞纳金,本人自愿把家里的固定资产抵押,由谭小平随时收回有权处理。此款借款人高永。身份证号3422221970010663611,2015年12月22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谭小平与被告高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债务人高永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农资款。综上所述,对原告谭小平要求被告高永支付农资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逾期利息7495元(120000元×6%÷365天×380天),2016年2月28日-2017年3月14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谭小平农资款120000元,逾期利息7495元,两项合计127495元;二、驳回原告谭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谭小平负担150元,被告高永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