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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8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浙江千嘉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浙江千嘉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8323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庆雷(系尚庆风之弟),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61号。被告:浙江千嘉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石人桥路88号。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浙江千嘉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尚庆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尚庆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 判 长  张 晗审 判 员  于丽英人民陪审员  李永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季晓晶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