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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7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红英、谌发强申请执行罗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英,谌发强,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7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红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谌发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凯,男,汉族。余红英、谌发强申请执行罗凯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