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王树生,刘兹平,王永子,邱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8号楼商业l西侧一、二层。负责人:冯振立,行长。被执行人王树生,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兹平,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永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邱金梅,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刘兹平、王树生、王永子、邱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王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借款本金1569318.33元及逾期利息(截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的逾期利息共计352034.08元;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刘兹平、王永子、邱金梅对王树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刘兹平、王永子、邱金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树生追偿。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子名下银行存款,该账户余额暂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刘兹平、王树生、王永子、邱金梅名下均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刘兹平、王树生、王永子、邱金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