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复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展祥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梁转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兰,佛山市南海区展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梁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复38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玉兰,女,汉族,1940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杨炽华,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震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展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梅园庆丰围工业区9号(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黄翠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工业开发区。投资人:梁转芳。被执行人:梁转芳,女,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复议申请人黄玉兰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执异4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海区法院查明:该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展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梁转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835号,执行依据为该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835-9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梁转芳收入496550.03元,并于当日向黄玉兰发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835-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黄玉兰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收益等款项,将租金等收益每月按期汇入该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并通知该院执行人员,由该院统一收退。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该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后该院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835-10号执行裁定,裁定该院(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后黄玉兰提出本案异议,并提交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土地、厂房、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南海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黄玉兰享有到期债权,故该院依法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黄玉兰停止向被执行人清偿,应将租金等按期汇入该院执行代管款账户等。现黄玉兰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虽该请求指向该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但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故该院应当先作出执行行为以明确是否对黄玉兰强制执行。现该院尚未作出具体执行行为,故黄玉兰的异议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的审查范围,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鉴于本案已立案,故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黄玉兰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黄玉兰称:南海区法院(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835-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黄玉兰为相对人,并要求黄玉兰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收益等款项,将租金等收入每月按期汇入执行代管账户,这已具备具体的执行内容,是具体的执行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黄玉兰有权对此提出异议。黄玉兰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等之间是否负有到期的付款义务及付款数额等问题存在纠纷,均未予以确定。故,黄玉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前述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维护黄玉兰的抗辩权和违约索偿权等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2016)粤0605执异474号执行裁定,支持黄玉兰的异议请求。复议期间,申请执行人刘凯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梁转芳均未答辩;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南海区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复议申请人黄玉兰提出执行异议的请求和理由,其实际上是对自己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梁转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南海区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依法裁定驳回黄玉兰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予审查,也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等途径救济权利。复议申请人黄玉兰在执行法院尚未作出是否继续对其采取执行行为之前,在本案中直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海区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执异47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黄玉兰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黄玉兰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执异47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健毅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