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龙与被告任学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龙,任学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830号原告:张玉龙,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被告:任学尧,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原告张玉龙与被告任学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学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元,约定2014年10月27日偿还,原告将现金5500元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3000元,剩余2500元至今未还。被告任学尧未出庭答辩。原告张玉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2017年9月27日出具的借条。该证据在案佐证。对证据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本案事实为,2014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元,约定2014年10月27日偿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3000元,剩余25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于2017年9月27日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学尧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玉龙偿还借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学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复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