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何红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何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51号之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红丽,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何红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红丽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