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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6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宁与郭兰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郭兰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65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宁,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郭兰贞,女,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宁与被告郭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宁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郭兰贞归还欠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股票、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欠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6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