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陶艳飞、张春银、张春涛、李兴文与王顺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艳飞,张春银,张春涛,李兴文,王顺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陶艳飞,女,汉族,1980年8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春银,男,彝族,2003年11月20日生。法定代理人陶艳飞,自然人情况同上,系其母亲。申请执行人张春涛,男,彝族,2005年8月25日生。法定代理人陶艳飞,自然人情况同上,系其母亲。申请执行人李兴文,男,彝族,1948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顺肖,男,回族。关于陶艳飞、张春银、张春涛、李兴文与王顺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5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顺肖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陶艳飞、张春银、张春涛、李兴文于2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建鹏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顺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陶艳飞、张春银、张春涛、李兴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顺肖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艳飞、张春银、张春涛、李兴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