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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与金仁高、王玲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金仁高,王玲环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251-1号原告: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美第阳光大厦A座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9980352-4。负责人:任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该所律师。被告:金仁高,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玲环,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金仕高之妻。原告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金仁高、王玲环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财产保全费797元,合计1172元,由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