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5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赫章县河镇乡。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赫章县河镇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赫章县可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陆义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