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卫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500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