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施雪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施雪虹,庄孔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蒲潭村。法定代表人:陈素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雪虹,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审被告:庄孔迎,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施雪虹、原审被告庄孔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孔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