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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楠与黄晓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楠,黄晓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248号原告:徐楠,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黄晓强,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徐楠与被告黄晓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楠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