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文卯与倪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卯,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卯,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倪蕾,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卯与被执行人倪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8363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8元、执行费1076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行在外地,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五菱牌车辆一台,现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