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金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成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成及被害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金成酒后驾驶微型面包车在德惠市消防队旁小路上行驶,趁被害人薛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时,停车将被害人薛某拦下后无故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薛某的VIVO牌XPLAY5型手机抢走,后路人经过,被害人薛某得以脱身报案。经德惠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成辩称,我喝酒了,当时脑袋一片空白,认错人后不知道为什么要打被害人,我没有拿被害人的手机。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金成酒后驾驶微型面包车在德惠市消防队旁小路上行驶,趁被害人薛某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时,停车将被害人薛某拦下后无故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薛某的VIVO牌XPLAY5型手机抢走,后路人经过,被害人薛某得以脱身报案。经德惠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金成于2016年12月22日供述,2016年12月8日,我把一个女的打了,并且把她的电话拿走了。2016年12月8日下午三点多的时候,我在饭店喝了两杯多白酒,不到两杯半,准备去法院那块的张好利的律师所溜达。走到正通酒厂墙外那迎面来了一个女的,我开车从她旁边走过去之后,我感觉这个女的像是高清,因为高清欠我四千元钱,所以我决定要问问高清这个钱什么时候给我,我就把车掉头了又往回开,我开到这个女的前边我就停下来了,大概离松柏路有二百米左右,我车头朝松柏路方向了。我下车之后就走到这个女的跟前,我就用右手把这个女的左肩拽住了,我就问她认不认识我,她说不认识,我说你装什么犊子说不认识我,我说完这句话我就看出来这个人不是高清了,但是我当时脑袋就一片空白,我就给了她一巴掌,她说你打我干啥,我说我揍你。之后我一推她就倒了,当时她是顺着墙倒的,我脸冲墙,她倒了之后就喊救命,我说你再喊我就掐死你,说完了我就跪在她前边用右手掐她脖子,她说你干啥你要钱我就给你钱你放过我,我说我就要钱,之后她从左手边拿出了一个黄色钱包,我也没动她钱包,之后我还一直掐她,她用手拽我手不让我掐她,这时候我看见她左手拿个电话,后来我掐她撕吧她,电话就掉钱包旁边草上了,我骂了她一句,之后我就把电话拿起来揣我裤子兜里边了。这时候我旁边就过来两个人,这两个人后边停个白色的轿车,其中一个男的说两口子打仗呢,我站起来说嗯呐你们别管这事,其中一个男的说你把车动一下,过不去了,我说这么大的道还过不去,那个男的说过不去,之后我就准备给动车。这个女的就站起来了,一下进到副驾驶那坐着了,我就走过去拽车门,我往外拽那女的往里拽,我说操你妈的你下来你骗我多少钱了,那女的说她没骗我钱,这时候那两个男的一个就让我起来,他说他们要走,之后我就没动,那女的把车门子关上他们就走了。之后我把车往法院那边倒车。准备调头走,结果我车就在酒厂西南角误住了,我把车扔在那了,我从大地里横穿到政府那块大道,走的过程中那个女的电话响了,我就把这个电话拿出来踹政府大道边上雪堆里边去我回家去了。开始的时候我以为她是高清,后来我抓她肩的时候我发现她不是高清,我跟她说过你再喊我掐死你这句话。想吓唬她不让喊。我把这个女的嘴唇子打出血了。2、被害人薛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人抢了,抢了一部手机,鼻子被打出血了,脖子被那个人掐出印痕了。手机是VIVO牌手机,型号是XPLAY凸面屏幕。今天下午2点半之后我从亲属家往家走,当我走到事发地点的时候应该不到下午3点钟,我手里拎的豆包还有一袋小食品,没有背包。我走到消防队右边的小道时候在道的另一端对向开来一辆微型面包车。面包车从我身边开过去挺远了之后又调头回来,从我身后把我超过了,然后在我前面两三米左右的地方停下了,车头冲着松柏路方向。当我快要走到车跟前的时候,那个男的从驾驶位置下车了,手里拿着一个手机放在耳朵旁,我记不住他是否对着手机说话了,好像是在打电话,然后用眼睛盯着我向我走来,我感觉事情不对劲,我就想转身往后跑,但一下子被那个男的把我前领子拽住了,我被拽住之后我把手里拿的东西都扔在地上了,我把右手手套摘了一边和他撕扯抓他的脸,一边喊救命,喊了好几声,这个男的就用右手打了我一拳,打到我脸上了,然后他把我按到道边墙跟处,用膝盖把我的腿给压住了,按到地上之后我不知道他用哪只手掐我脖子,我就问这个男的是不是要抢我的钱,你要钱我给你钱你别打我。这个男的说了句好像是那你拿吧,意思是你有钱你就拿吧,然后我把钱包拿出来了,可是我把钱包拿出来后他又给了我一拳,也打我脸上了,我用右手抓他的脸,可能是把他抓疼了,他用两只手掐我脖子,掐的我说不出话,我眼睛看东西都发黑了,我就感觉他越来越使劲,感觉自己快要被掐死了。我就挣扎着偷偷的把我手机从右裤兜里拿出来想求救,没有力气按手机,按了好几下手机掉在地上了,我们俩挣扎了得有5分钟以上,我当时都有些晕了,我不知道这个男的是怎么松开的手,当我明白过来的时候我看见两人大哥从一辆白色车里下车,我就一下站起来了,我就往下车的那两个大哥那走,我就拽着一个人的胳膊袖子不放,掐我的那个男的就拽着我不放,我对拽着的那个大哥说一定要救救我,他要掐死我,那个大哥说你们认识吗,问了好几遍,我一直说不认识,又问掐我的那个男的说你们认识吗到底怎么回事,掐我的男的就不让两个大哥管,还说我骗他钱了,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意思是不让两个大哥管这事,我想上车,被掐我的男的拦住了,我就一下上了那个大哥车的副驾驶位置,想把车门关上,可是掐我那个男的就把车门拽住不让我关上,还把我往外拽,我用脚踢他,我一直拽车门子他没有拉开,车就开走了,掐我的男的没追上。我在车上看见掐我的男的把我掉在地上的手机捡起来往他的兜里揣,后来我就报警了。掐我的男的没有要脱衣裤。也没摸我。3、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证言:今天下午四点多我打的110,是我替一个被抢的女的报的案。今天下午3点10分左右,我开车从消防队旁边胡同里我酒厂去送我朋友张殿彬去火车站,刚走出三四十米的时候,离松柏路能有一百多米远,我看见一个灰色的微型面包车停在我车前边道右边了,车头冲着松柏路方向把我的车挡着过不去了,我就摁喇叭意思让他靠靠边我过去,之后我看见我车前边这块有两条腿,听车喇叭响我车前边就站起来一个五十多的男的,我就摇下车窗跟他说让他动动车,他说能过去,我跟朋友都下车了,我说过不去,这时候我又看见站起来一个三十多岁女的,这个女的鼻子上边有血,这时候我看见这个男的左手拿个电话,右手扇这个女的嘴巴子,这男的还边扇嘴巴子边对那个女的说你他妈的霍霍我多少钱,扇了几个嘴巴子之后这个女的就上到我车的副驾驶坐着了,之后我看见这个男的往下拽这个女的还要揍她,我就从我车前边绕过去把那个男的拽边上去了,我还跟这个男的说愿意打仗回家打去,这个男的还说跟我们没关系,不让我们管,我朋友也说别打了,之后我就把副驾驶车门关上了,我们上车后跟女的说,你赶紧下车从边上走得了,消停的回家。我当时以为是两口子打仗。这个女的说大哥救救我,我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抢我,这时候我看见这个男的又过来拽我副驾驶车门子,那个女的把车给锁上了,他还拽两下没拽动,我开车就走了,就拉这个女的先去送我朋友去了火车站了,后来报警了。(2)证人张殿彬2016年12月23日证言,证实内容与郭某一致。(3)证人高德清2016年12月26日证言,证实与被告人刘金成因朋友交通事故案件,存在债务纠纷,但与本案没有实质联系。(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刘金成和高德清因交通事故代理费存在纠纷。4、书证:被告人刘金成户籍信息。5、被害人薛某、证人郭某辨认犯罪嫌疑人刘金成笔录。6、公安机关2016年12月8日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12月23日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结论书:认定被害人薛某被抢手机作价为2000元。8、视听资料:讯问刘金成录音录像光碟一盘。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一致,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成以暴力殴打他人后,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成辩称没有拿被害人手机,经查,有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金成的原始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刘金成使用暴力后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手机,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金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