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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江与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552号原告:王江,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县。被告: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浩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江诉被告辽源市浩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江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王江负担,因其家庭贫困,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周凤武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人民陪审员  侯 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