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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香联、赵合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香联,赵合长,马翠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联,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合长,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冬、范一帆,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翠民,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瑛。住所地: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香联、赵合长与被上诉人马翠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给王香联、赵合长。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