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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景章与卢佳茂、赖燎秀、方华仕、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9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燎秀,刘景章,卢佳茂,方华仕,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燎秀,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章,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青青,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佳茂,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审被告:方华仕,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审被告: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赖燎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燎秀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4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新埔新阳巷8号,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天河区,涉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亦不在广州市天河区。为此,虽然合同有约定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但由于该约定与事实不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天河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赖燎秀户籍所在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卢佳茂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原审被告方华仕签订的《个人保证担保合同》、与原审被告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法人保证担保合同》签约地点均为广州市天河区,且各合同均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即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原审被告卢佳茂出具的《借款借据》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被上诉人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协议管辖的条款均约定明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故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