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吴珍与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627号原告吴珍,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刘昭,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1306室。法定代表人易雪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与被告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珍以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撤回对被告华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吴珍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