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汨罗市新市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汨罗市新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汨路。法定代表人胡伟清。被执行人汨罗市新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汨罗市新市镇。法定代表人周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业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新市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新市镇人民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周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