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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添泉、被执行人张双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洪添泉,张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024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晋江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被执行人洪添泉,男,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双美,女,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洪添泉、张双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行审16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晋审 判 员  苏恬恬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