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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史家忠与苏传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家忠,苏传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民初651号原告史家忠,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徐文勇,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传星,男,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苏世金,男,汉族,住宁陵县。系被告之父。原告史家忠诉被告苏传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有建房合同书。完工前双方经结算尚欠建房款13700元,原告认可余20平方地坪没有完工,愿意折抵300元。因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已经结算尚欠建房款13700元,且共同认可未完工工程量,原告同意折抵300元,故被告苏传星欠原告史家忠13400元建房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被告苏传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史家忠欠款13400元。如被告苏传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史家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