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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志轩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014号原告吴志轩,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电话17737325303。委托代理人范朝阳、王惠姗,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737325303。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运帅飞,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轩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