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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1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张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责人:刘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张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4月13日轮后保全张某某名下房产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3执1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