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1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张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责人:刘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张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4月13日轮后保全张某某名下房产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3执18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