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恢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富金、刘和富与周先财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金,刘和富,周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4、15号申请人:陈富金申请人:刘和富被执行人:周先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1010号、10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先财银行存款���拾壹万圆整(小写: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