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彩风与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风,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186号原告:李彩风,女,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风诉被告焦作科瑞森重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彩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