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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翟登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登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登亮,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登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登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翟登亮酒后驾驶豫J×××××号面包车,沿濮阳市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路路口处时,撞在正在等信号灯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翟登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翟登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案发后,翟登亮赔偿李某全部损失共计4万元,李某对翟登亮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翟登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登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翟登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翟登亮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翟登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翟登亮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登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