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袁发平、白俊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发平,白俊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45号申请人:袁发平,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白俊全,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袁发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白俊全名下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北路雕刻厂后一层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担保人刘东风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6年12月1日,被申请人白俊全向申请人袁发平借款8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予还款。申请人准备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白俊全名下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北路雕刻厂后一层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二、扣押担保人刘东风所有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房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