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关文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三八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文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三八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文贤,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派雷,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三八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拱辰广场22号。负责人:吕晓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文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三八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文贤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关文贤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关文贤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关文贤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关文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关文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关文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