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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诉被告李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李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3民初82号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被告:李文娟,女,成年。本院受理了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诉被告李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漠河县孟氏木门经销处25.00元。审判员  刘长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