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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仲伟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仲伟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948号原告:王玉玲,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仲伟军,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玉玲与被告仲伟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玉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