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尹从喜、尹艳、尹刚诉熊健康、阳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从喜,尹艳,尹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3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建聪,男,汉族。被申请人:尹从喜,男,汉族。被申请人:尹艳,女,汉族。被申请人:尹刚,男,汉族。尹从喜、尹艳、尹刚与熊健康、阳建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川0792民初第396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建聪价值626504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了冻结、查封、扣押,对尹刚、李沼霖位于绵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175号1栋1单元13楼1-13-10号的住宅予以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建聪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建聪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阳建聪价值62650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尹刚、李沼霖位于绵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175号1栋1单元13楼1-13-10号的住宅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恩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