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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雄林与楼军、楼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林,楼军,楼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018号原告:陈雄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军,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楼英萍,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原告陈雄林诉被告楼军、楼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晗晟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雄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军、楼英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雄林诉称,2016年1月期间,两被告因资金流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了借款的数额、用途、借款期限和逾期利息支付的约定。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本息。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楼军、楼英萍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楼军向原告陈雄林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6年1月25日前归还,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同日,被告楼军出具10万元收条一份。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另查明,被告楼军、楼英萍于200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委托合同、发票、结婚登记材料各一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楼军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依约应由被告负担。本案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军、楼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雄林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楼军、楼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雄林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楼军、楼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