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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45号原告韩某,女,住址:明水县。被告孙某,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雷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人民陪审员  付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力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