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45号原告韩某,女,住址:明水县。被告孙某,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雷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人民陪审员 付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力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