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磊,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洪训,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淑贤,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爱兰,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洪强,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立春,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长玉,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春梅,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洪燕,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书敏,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洪燕、赵书敏名下虽有车辆(鲁P×××××、鲁A×××××),但其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杨洪训、王淑贤、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1195元,已执结11076.18,剩余部分及利息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