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素娥、林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娥,林光耀,余秀婷,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林晓龙,林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林素娥,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光耀,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余秀婷,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林光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晓龙,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晓琴,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林素娥与被执行人林光耀、余秀婷、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林晓龙、林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光耀、余秀婷、福建宇通工贸有限公司、林晓龙名下财产因他案被查封,银行账户已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美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