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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赵星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赵星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218号。负责人:张祯祥,行长。被告:赵星烨,男,汉族,1995年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赵星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