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13号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新,该公司职员。被告:田野,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