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保98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保98号 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