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城市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047号原告韩城市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丰义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501X。法定代表人庄宁,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桢州佳苑*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P17P。法定代表人徐云仓,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城市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与被告已就设计费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城市一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韩城市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