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满永强与陈艳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永强,陈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满永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陈艳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满永强与被执行人陈艳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准许原告陈艳美与被告满永强离婚;二、婚生子满圳博由被告满永强抚养,原告陈艳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至满圳博独立生活时止;三、除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外,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归满永强所有;四、家庭债务欠周学人民币1万元,由原告陈艳美与被告满永强各自偿还欠款本金5千元。诉讼费1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被告满永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满永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45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