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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北门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29778。法定代表人:陈航,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秀林,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武夷休闲公寓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91766001G。法定代表人:倪丹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迎宾路63号。法定代表人:程一森,主任。上诉人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1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郑宗岳审判员 黄天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